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依据 | 检查对象 | 频次和时间安排 | 检查方式 |
1 | 监督检查市级宗教团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 | 1.【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0号通过,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二十五条: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二)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三)负责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2002年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8号)第二十九条: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社会团体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二)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三)负责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五)负责社会团体的人事管理工作。(六)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社会团体的清算事宜。 | 市级宗教团体 | 每年1次,12月 | 现场检查 |
2 | 监督检查宗教活动场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 | 1.【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第二十六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加强内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人员、财务、资产、会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2.【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第二十七条: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宗教活动场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建立和执行场所管理制度情况,登记项目变更情况,以及宗教活动和涉外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接受宗教事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3.【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第五十八条:政府有关部门可以组织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进行财务、资产检查和审计。 4.【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2019年7月山东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第二十二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法建立健全人员、财务、资产、会计、档案、治安、消防、环境保护、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5.【部委规章】《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10年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7号)第三十二条: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宗教活动场所提交的财务报告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指导宗教活动场所进行整改。 | 宗教活动场所 |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0%,抽查频次根据需要确定 | 现场检查, 随机检查 |
3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会同市场监管等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清真食品管理规定》(2002年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50号)第十四条:行政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清真拉面店 | 每月一次,随机抽查 | 现场检查 |